【原创】文/汐溟
以剽窃他人作品而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为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得以支持的条件。
2002年8月14日,庄X以“许愿的X”为笔名将小说《圈》在天涯社区网站发表。2003年2月,《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作品署名“庄X”。《圈》以主人公初晓与现男友高源及前男友张小北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初晓与高源之间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描写了初晓与张小北之间的感情纠葛,同时还描写了初晓的朋友李穹与张小北的婚姻生活以及张小北与情人张萌萌的婚外情,高源与张萌萌的两性关系及合作拍戏等。
2003年8月19日,郭X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春风出版社就出版郭X的《梦》一书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乙方以版税方式向甲方支付稿酬,版税的计算方式是:图书定价*10%的版税率*册印数。2003年11月,春风出版社出版了郭X的《梦》一书。该书版权页有“郭X著、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2003年11月第1版、2003年11月第1次印刷等”字样。《梦》以主人公林岚与现男友陆叙及前男友顾小北的感性经历为主线,在描写林岚与陆叙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交替描写了林岚与顾小北的感情纠葛,顾小北与现女友姚珊珊的感情经历,林岚、闻婧、微微、及火柴之间的友情以及他们和李茉莉的冲突等。
庄X向法院提出了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诉请。
一审判决认定郭X未经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庄X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及部分情节和语句,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庄X的著作权。二审对此也予以支持确认。
然而,对于庄X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却并未支持。理由是“因庄X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严重后果,故对其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文推测,一审法院应该是认为郭X的侵权情节未严重到有必要使用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程度,判令其向庄X赔礼道歉已然可以抚慰庄X的精神创伤。
但二审法院却支持了庄X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理由是“侵犯著作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判令侵权人支付著作权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抄袭是一种既侵犯著作财产权,又侵犯著作人身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郭X创作的《梦》在整体上对庄X创作的《圈》构成了抄袭,其侵权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及其后果均比较严重,因此需要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庄X所受精神损害予以弥补,同时,亦是对郭X抄袭行为的一种惩戒。故本院对庄X有关判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梳理二审改判并支持庄X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理由,可以得出如下有价值的信息:
第一,剽窃、抄袭是较为严重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为其同时侵犯了著作人身权也侵犯了著作财产权。第二,整体抄袭是一种严重的抄袭行为,相较于对个别情节、语言或者构思的抄袭,整体抄袭侵权程度更深。第三,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及由其侵权所产生的后果是考虑精神损害的必要因素。第四,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对受害人精神的抚慰,也是对加害人侵权行为的惩戒,具有双重价值。
本文所选案例出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