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诉解除然后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虽然中庸,但这种打法显然存在风险。就算还有一个阶段的义务对方没有履行,但这个义务占总体义务的比重有多少呢?是不是90%的合同义务都履行完了,还差10%没履行,当事人仍可解除合同?交易都快结束了,还有取消的必要吗?九十步笑百步和五十步笑百步还是有区别的。
这就是我内心不安的原因。日夜忧虑,辗转反侧。
回望这么多年,但凡我担心的都会实现。不知道这算不算特异功能。如果我觉得我构建的诉讼体系中有一个BUG,那这个BUG在庭审中一定会被挖出,几乎没有例外。
上周二下午马上开庭了,上午我去日坛公园反复读诉讼材料的时候,忽然发现,对方提交的宣发合同可以计算出宣发总支出,这之前是对方违约的证据。但换个角度看,这也是投资的支出情况。在投资的是进口成片的情形下,投资款的用途主要就是宣发费,影片国籍非美非欧,版权费也没多少。从对方提交的大量宣发合同中可以估算出影片的实际投资款。实际投资款不足约定投资款的十分之一。那剩余的投资款怎么处理?
之前在仲裁前曾多次向对方发送律师函,行使知情权,要求对方披露影片财务信息,尤其是影片最终的出资情况,决算数据等。但对方始终拒绝提供。我方是足额出资了,对方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具体出资了多少、投资款被使用了多少、还剩多少我方一概不知,也无从得知。但现在对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最终投资额不足约定十分之一。那视美影视传媒就可以换个思路,换个打法。
我认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终止。既然合同终止了,合同进入结算和清理阶段。既然对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最终决算的投资款不足约定的10%,那就可以挖出很多问题。除了违约之外,最关键的是剩余投资款如何处理。这实际上是影片项目资产清算的问题。
基于双方不同的立场,双方有两种不同的考量和不同的坚持:
我方观点是:合同约定双方按比例投资,我方投10%,对方投90%。合同约定的投资总额是确定的,这也是投资比例的计算依据。现在我方足额出资了,对方未足额出资,最终投资总额只有约定10%,我方可以坚持投资比例不变,仍持10%,则我方投资款只有10%被用于项目使用,剩余90%应该返还。
对方的观点应该是:我方足额出资的投资款已经被全部用于影片项目,不能返还,但可以调整投资比例,按我方投资款与最终投资额计算我方投资比例,调整持股结构。在票房几乎为零的情形下,就算把持股比例提高到90%,我方也分不到一分钱。
两种解释其实都有道理。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单纯从合同层面,怎么解释都可以,双方都能自圆其说。大家考虑,如果你们是裁判者,你们会支持谁的主张?
单纯从合同层面,的确是各自的解释都合理。但结合履行情况,特别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下,解释就应该有倾向性。
法律应该保护守约方、惩罚违约方。评价各方的行为。我方只负有出资的义务,唯一的权利就是收益分配权。对方不但负有出资的义务,还有引进、报审、宣传、发行、资金管理等所有必要的义务。我方足额支付了投资款,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无任何违约,无任何过错,悲催的是,我方无任何投资回报,血本无归。反观对方,违反出资义务,最终出资不足约定的10%。这是一个极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尽管票房失败有市场原因,也有商业风险等因素存在,但投资缩水到只有十分之一也是主要原因,是对方的违约直接导致影片票房的失败。支持对方合同解释的后果便是,对方不用向我方退还任何投资款,也就意味着对方不用为自己的违约及过错负任何责任,对方的违约责任其实已经转嫁到我方身上,我方要为对方的违约责任买单。这种解释诚信吗?支持对方的主张合理吗?
大家应该看得出,无论是诉解除要求返还投资款还是诉清算要求退还投资款都存在风险。前者的风险来自于法律,后者的风险来自于合同。法律是冰冷的,合同则见仁见智,依赖于人的解读。我还是相信人心中的公义和温情。按清算诉请比解除胜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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