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上周二一个仲裁的案子开庭。这个案子困扰了我很久,我用很中庸、常规的方式来处理,但内心总是不安。总感觉有问题,但问题出在哪也不知道。这其实可以理解为一个棋局。表面上是商业问题,但其实涉及很专业的法律问题,真正博弈者是双方的律师。
棋面是这样的:案涉的是一种典型的影片投资份额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影片投资额是确定的。对方公司为转让方,我方当事人为受让方。影片后来上映了,但票房极低。早在签约完之后不久,我方当事人就想退资,对方当事人当然不同意了。这个事儿就一直拖着,一直拖到影片上映,票房扑街为止。一见票房如此,我方当事人就更想退资了。上映之后,他才委托的我。
分析我方当事人的诉求:退还投资款。按通常的思路是:退还投资款应该先解除合同,退还投资是解除合同的效力和后果,而解除合同是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这个有效并不单指合同生效,而是指合同的义务对方尚未履行完毕,如果对方义务履行完毕了,合同效力就终止了。问题在于,合同履行完毕了吗?我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投资款,这个早已经履行了。对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影片发行上映并结算发行收益。现在对方除了未结算发行收益外,其他的都履行了。但问题在于,依据合同约定,发行收益还得扣代理费和宣发费,要扣成本。而对方也给当事人打过电话,告知不具备分配条件,就是没有结算发行收益的环节了。从这个角度看,对方主要义务也都履行完毕了,合同终止了。所以,按解除的思路来要求退还投资款有隐患。
而对方当事人的布局是:我的主要义务是将影片上映,然后分配收益。之前份额不管溢价了多少倍,之前不管我如何违约,也不管影片是否宣传或支出多少宣发费,我只要将影片上映,不管票房有多低,我都已经履行了义务。票房低,连宣发费都不够更好,这样连发行收益分配环节都免了。票房低可以说是正常商业风险,没人能保证票房一定会高,我方也没保证过。我所有的义务都违反,只要上映合同就履行完毕。而履行完毕的后果是合同终止,你不能诉解除,那投资款也就不退了。不管溢价多少,不管我怎么违约,你只能坐等损失,没有弥补的办法。
另外,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我的确有违约行为,你也可能查得出来,不过无所谓了,合同中没约定违约金,你要主张损害赔偿,但你要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电影如何证明损失,其实证明不了。那损害赔偿也就赔不了多少钱。
因此,我的设计是,只要影片上映,不管票房多低,不管溢价多少倍,不管如何违约,合同你不能诉求解除,投资款不退;你可以要求违约赔偿,但你又无法证明损失,因此就算赔也没有多少。
在对方看来,这是个死局。
在我方看来,合同终究还有一个义务没履行,就是发行结算,尽管“猫眼等平台显示了票房,但终究不能代替书面的结算报告,我方投资了,至少得有一个书面的报告,告诉我收益是多少,成本是多少,我有权对真实性进行审查,也不是你说多少就是多少。所以严格来说,还剩最后一个结算环节。合同终究没有彻底履行完毕。
这就是我方诉请解除并要求返还投资款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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