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杨杨
序言:根据行业惯例,剧本或剧本大纲最终合格与否的审核权通常掌握在委托人(即影视公司)手里,如若编剧将主角戏份写少了,委托人可否以此为由主张编剧构成重大过失并解除合同?
案例:
甲公司委托与乙编剧创作一部电视剧的剧本分集大纲,于2018年4月3日签署剧本分集大纲委托创作协议书(简称案涉协议),后甲公司分三次向乙编剧支付协议款项60万元。
2018年5月25日,乙编剧向甲公司发送30集剧本分集大纲。甲公司对此剧本大纲并不满意,要求乙编剧进行修改。
2018年9月11日,甲公司当面向乙编剧反馈分集大纲存在部分集数没有男一号或者男一号戏份非常少的重大失误,并当场向乙编剧展示,乙编剧否认存在重大失误,表示初稿系其与案外人丙共同创作完成。
2018年10月31日,甲公司向乙编剧发送律师函,声明由于乙编剧的重大失误导致剧本大纲中男主角戏份过少,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正式解除涉案协议,并要求乙编剧返还甲公司已支付款项。乙编剧认为其已履行完成案涉协议全部内容,甲公司系恶意诉讼以达到不支付尾款的目的,因此拒绝返还已支付款项。后甲公司将乙编剧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称乙编剧交付的分集大纲第3集至第7集、第14集至第17集、第21集、第24集、第25集、第30集男主角戏份极少,甚至没有戏份,因此主张乙编剧构成重大失误,致使剧本大纲偏离委托人(甲公司)的创作意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编剧返还已支付的协议款60万元。
这实际上是将案件争议点聚焦在“分集大纲有无质量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涉案协议中约定,分集大纲终审权属于甲公司。涉案协议只对分集大纲的集数、字数进行了约定,并未明确约定终审认可的客观标准。分集大纲创作活动的评价标准不同于一般委托合同,受托人创作完成的作品是否得到委托方认可,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如赋予委托方随意否定的权利,显然有失公平。从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可知,涉及分集大纲质量的问题是男一号在多集中出现少或没有出现,并未涉及故事发展混乱、脉络不清的结构性缺陷或者存在语言粗陋、文风不端等实质性问题。且甲公司所提出的问题可通过合同约定的“修改权利进行补充、调整以达到涉案协议创作目的,故不宜认定分集大纲存在质量问题。对于分集大纲质量的高低、优劣,不是本案考量评价范围。
另外,分集大纲系剧本的创作指引,体现每集电视剧的故事安排及走向,不包含对所有情节的详细描述,而剧本则系分集大纲的细致表达,系对完整故事情节的扩展与完整展现。甲公司主张存在男主角戏份较少甚至没有男主角等情况的集数中,大纲内容叙述较为连贯,无男主角戏份明显过少的情形。第14集中虽对男主角描写较少,但由于该集主要描写反面人物等活动,符合情节安排顺序,对剧本整体质量并无实质影响。乙编剧提交的完整分集大纲内容符合全剧发展走向,且为剧本后续创作预留了空间,故应当视为分集大纲基本符合案涉协议目的。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这一观点。笔者亦同意上述法院的观点。
首先,剧本分集大纲不同于剧本。涉案协议约定的是委托创作剧本分集大纲而并非剧本。剧本分集大纲的作用是安排主要故事或主要人物线索并引出各种有联系的人物或故事,是对剧中人物、故事的出现做出精心安排,是剧本再创作的框架,不包括所有人物或故事情节的详细描述。本案中,根据涉案协议的约定,甲公司与乙编剧签署的是“剧本分集大纲协议,仅对电视剧的分集大纲、故事简介、人物小传进行保质保量的创作工作。甲公司也同意另行安排后续编剧在保持剧本分集大纲原有艺术风格和作品完整性的前提下,对该剧进行剧本再创作。在未对剧本分集大纲做明确角色戏份、情节要求的情况下,乙编剧有一定的创作自由,且男主角戏份少并不妨碍整个剧情的连贯性和发展走向。剧本分集大纲的“言简意赅为后续编剧继续创作预留了空间,因此乙编剧在分集大纲的创作中把男主角的戏份写的少,也并不构成创作上的重大失误。
其次,男主角戏份少是否构成“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是建立在双方“有约定的前提下,双方未约定分集剧本大纲以男主角戏份的多少为审核标准,就不能以未约定的标准主张“违约。因此,甲公司以乙编剧创作严重失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被支持。
这里,笔者要提醒作为乙方的编剧,本案虽然法院未支持乙编剧将男主角戏份写少构成重大失误,但是如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角色戏份、剧情发展方向等具体创作指导的条款,乙编剧仍可能构成重大失误,并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既然甲公司指责乙编剧违约,不能被支持,是不是就意味着甲公司不可以解除涉案协议?
本案涉案协议是委托创作合同,是我国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概念。但是,在我国合同法上并无相应的分则予以规定,属于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方的合同目的是为取得最终的创作成果,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这与合同法分则中承揽合同的规定更为接近。因此涉案协议应按照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也就是说甲公司作为定作人,只要其对剧本分集大纲不满意就可以随时解除涉案协议,无需经过乙编剧的同意。而甲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乙编剧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涉案协议,当解除的律师函到达乙编剧时,就视为涉案协议已解除。再基于双方已无共同履行合同的意愿,故法院最终支持了涉案协议解除。
综上所述,委托人单单就编剧把男主角戏份写少了就主张编剧重大失误,主张对方“违约并就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解除合同,不能被支持。但根据委托创作合同性质,委托人可依据《合同法》第268条定作人(即委托人)享有的随时解除权解除合同。据此,如果剧本主角戏份少,委托人不满意,可以要求受托人(编剧)进行修改。多次修改后仍不能令委托人满意的,那么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创作合同。
本文根据(2020)京73民终563号判决书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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