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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成本溢价三倍以上,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发表日期:06-23

原创文/汐溟

学员问题:

上海市公安局侦破影视投资合同类的合同诈骗案件,目前有同行认为如果在份额转让合同中将制作成本溢价三倍以上便会构成合同诈骗罪,这种观点是否能成立?


汐溟观点:

尽管视美影视传媒极为反对将电影金融化的做法,但将制作成本溢价三倍作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标准应该不能成立。

我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显然,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将成本溢价三倍以上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上,将成本溢价属于商业行为,交易一方通过此种方式获利,其能够获得多少利润通常不是法律调控的范围,至少不是刑法的调控范围。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从签订合同之始就为骗取财物。骗取财物与溢价获利不同。视美影视传媒认为,通过新闻报道了解到案情来看,该案的重点不是溢价多少,应视整体案情上体现出的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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